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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許瀞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5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5年10月初某日起至同年11月1 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4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075號、第2279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瀞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李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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