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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美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5月28日、同年6月4日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5年10月2日以95年度易字第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同年11月9日確定;復因於93年12月27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6月18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6年2月12日(聲請書誤載為95年10月2日)以96年度基簡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96年4月16日確定。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述二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拘役50日          │              │
├───────┼─────────┼─────────┼───────┤
│犯罪日期      │     95.05.28     │    95.06.18      │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5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5年度毒偵│              │
│關年度案號    │第3316號          │字第2021號        │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事實├────┼─────────┼─────────┼───────┤
│審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374號 │96年度基簡字第210 │              │
│    │        │                  │號                │              │
│    ├────┼─────────┼─────────┼───────┤
│    │判決日期│    95.10.02      │    95.10.02      │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
│判決├────┼─────────┼─────────┼───────┤
│    │案    號│95年度易字第374號 │96年度基簡字第210 │              │
│    │        │                  │號                │              │
│    ├────┼─────────┼─────────┼───────┤
│    │判    決│    95.11.09      │    96.04.16      │              │
│    │確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
│              │                  │11條第1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是                │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    │有期徒刑2月       │拘役25日          │              │
│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              │
│              │第2361號          │第1109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5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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