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65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受刑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與所犯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11月中旬某日起至94年12月3日、94年11月中旬某日,先後犯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於95年6月13日以95年度訴字第1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6年2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後,其中轉讓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業據受刑人撤回上訴而於95年8月8日確定,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則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5月22日以95年度上訴字第2715號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於96年6月21日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不應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王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