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王敏慧陳伯厚劉桂金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順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