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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黃敬唐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雅羚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被告
甲○○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62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正本主文欄乙○○部分應更正為「乙○○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鯉魚鉗壹支均沒收。又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壹支、鯉魚鉗壹支均沒收。又共同踰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

又毀壞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攜帶兇器毀越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沒收。又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張國文」

署押貳枚、變造之張國文舊式國民身分證上變造部分即乙○○照片壹張部分及補領之張國文新式身分證上乙○○照片壹張部分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刑陸月。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張國文」署押貳枚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偽造之「張國文」署押貳枚及張國文中華民國護照上之乙○○照片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扣案之螺絲起子壹支、鯉魚鉗壹支、螺絲起子壹支、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之「張國文」署押貳枚、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造之「張國文」署押貳枚及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上偽造之「張國文」署押壹枚、變造之張國文舊式國民身分證上變造部分即乙○○照片壹張、補領之張國文新式身分證上乙○○之照片壹張及張國文中華民國護照上乙○○之照片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宣示判決筆錄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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