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2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822 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七、八行「96年度偵緝字第131 號」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緝字第131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