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822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所為之96年度訴字第822 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七、八行「96年度偵緝字第131 號」應更正為「96年度毒偵緝字第131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