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