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31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331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
具 保 人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即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由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院,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