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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 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 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已減刑) │有期徒刑2 月(已減刑)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 │├──────────┼────────────┼────────────┤│  犯 罪 日 期  │96年4 月19日 │96年2 月7 日 ││  年 月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 │基隆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922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2937號 │├───┬──────┼────────────┼────────────┤│ │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638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422號 ││ │ │(96年聲減字第176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6年6 月22日 │96年12月27日 ││ │ │(96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638 號 │96年度基簡字第1422號 ││ │ │(96年聲減字第1768號) │ ││ ├──────┼────────────┼────────────┤│判 決│ 判決確定 │96年11月5 日 │97年1 月21日 ││ │ 日期 │(97年1 月14日) │ │├───┴──────┼────────────┼────────────┤│  備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919│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410 ││ │號 │號 ││ │(基隆地檢97年執更字第6 │ ││ │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5 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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