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9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831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毒偵字第114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乙○○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47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6年苗簡字第66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又15日,其於97年3月6 日入監執行,同年4 月22日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詎其猶未戒斷毒癮,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3 月2 日某時,在臺北縣萬里鄉○○村○○街20號2 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製成之吸食器內燒烤,再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次。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3 月4 日晚間10時許,同在其上址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再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其因另案遭通緝,而於97年3 月日晚間7 時45分許,為警在臺北縣萬里鄉○○村○○街26號前緝獲後,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乙○○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貳、實體事項: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集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可佐,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95年1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查海洛因、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款、第2 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被告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核分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上開所犯2 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其犯罪之動機、曾有施用毒品之前科仍不知戒除,惟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犯施用毒品犯行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並未危及他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31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