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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刑事裁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永定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珍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月22日第一審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168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