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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2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29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43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之酌科:本院審酌安非他命對於人體會產生精神依賴作用,濫行施用將導致大腦病變及精神變態,係足以危害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之管制藥物,被告甲○○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前科,猶不知戒除濫行施用毒品惡習,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暨其犯罪之自我麻醉動機、手段、施用頻率,及所生自我戕害結果、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毒偵字第430號
  被 告 甲○○ 男 2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金山鄉○○○路15巷9號3樓
          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宜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觀察、勒戒後
    ,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下同)96年9 月3 日
    執畢出監,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6年8 月31日以96年度毒偵緝
    字第100 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畢釋放
    後5年 內,復於96年12月22日上午8 、9 時許,在基隆市○
    ○○路(往金山方向)其所駕駛之車牌6678-KL 號自小客車
    上,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非法施用安非他命乙次。
    嗣於96 年12 月22日下午3 時許,在臺北縣金山鄉○○○路
    15巷9 號3樓 住處,為警搜索查獲,且經其同意採驗尿液呈
    毒品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書證:
    (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1紙。
    (二)不起訴處分書。
     待證事實:甲○○有施用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詢中坦承不諱,且有前開
    書證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罪嫌。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
    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檢 察 官  乙  ○  ○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  宏  昌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29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