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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
    王福康

  • 被告
    甲○○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基簡字第912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877、2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暨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沒收之。 乙○○共同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之新臺幣壹仟陸佰元暨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甲○○、乙○○均明知知如附表所示光碟,係附表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物,非經上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散布其重製物,詎甲○○、乙○○因缺款花用,竟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兄」之成年男子,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阿兄」提供不詳人士非法重製之盜版光碟,並以每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工資僱用甲○○、乙○○2人,於97年4月27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自97年3 月間某日起),在基隆市○○區○○路八斗子夜市公開陳列銷售,甲○○、乙○○2 人明知「阿兄」所交付供販賣之光碟係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光碟重製物,竟仍以每片100元之價格,每買5片贈送1 片之方式,兜售與不特定客人牟利以散布。嗣於同日20時30分左右,經警據報後在上開夜市內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及販賣散布所得1600元等物。 二、案經如附表所示被害公司提出告訴暨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警詢中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與告訴人之代理人黃建華、楊金生、蔡尚達指訴情節相符,復有財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扣物品侵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證明書、財團法人國際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鑑視書、現場照片、查扣之盜版光碟相片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扣案可佐,其2 人之犯行洵堪認定。(雖被告2人於偵查中曾自白係自97年3月間某日即受「阿兄」僱用,在八斗子夜市公開陳列盜版光碟銷售以散布,但查此部分除被告2 人之自白外,並無其他事證可佐,無從認定當時所陳列散布之光碟確係盜版重製物,故此部分自難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中有關此部分之記載應屬誤載,併此敘明)。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著作權法第91之1條第2項、第3項前段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被告2 人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之低度行為,應為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 人以一散布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數個著作財產權人之財產法益,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應論以一罪。被告2 人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阿兄」之成年男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本院審酌被告2 人不思循正當管道賺取金錢,竟圖以侵害著作權之方式獲取財物,損及著作權人之正常營收,對交易秩序之公平與公正亦有不良之影響,併被告實際販售之數量、犯後坦承之態度暨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又被告2 人前均未有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2 人於犯罪時皆甫滿20歲,年輕識淺經此次教訓應知警惕,當無再犯之虞,均併予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6條之1 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同法第98條定有明文。是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片及被告2 人販賣散布所得1600元等物,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2項、第3 項前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彭淑芳 【附錄論罪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 萬元以上75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 月以上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 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 條 第4 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附表】 ┌──┬─────────┬────────────┬─────────┐ │編號│片 名│ 著 作 財 產 權 人│ 數 量 │ ├──┼─────────┼────────────┼─────────┤ │1 │國家寶藏2古籍密辛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1套 │ │ │ │司 │ │ ├──┼─────────┼────────────┼─────────┤ │2 │料理鼠王 │同上 │3套 │ ├──┼─────────┼────────────┼─────────┤ │3 │史前一萬年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 │5套 │ ├──┼─────────┼────────────┼─────────┤ │4 │鼠來寶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3套 │ │ │ │限公司 │ │ ├──┼─────────┼────────────┼─────────┤ │5 │荷頓奇遇記 │同上 │2套 │ ├──┼─────────┼────────────┼─────────┤ │6 │移動世界 │同上 │5套 │ ├──┼─────────┼────────────┼─────────┤ │7 │蓋世奇才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 │5套 │ ├──┼─────────┼────────────┼─────────┤ │8 │尼斯湖水怪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4套 │ │ │ │公司 │ │ ├──┼─────────┼────────────┼─────────┤ │9 │長江七號 │哥倫比亞亞洲影片製作公司│4套 │ ├──┼─────────┼────────────┼─────────┤ │10 │我的火星小孩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4套 │ ├──┼─────────┼────────────┼─────────┤ │11 │史密斯先生 │同上 │1套 │ ├──┼─────────┼────────────┼─────────┤ │12 │黃金羅盤 │同上 │4套 │ ├──┼─────────┼────────────┼─────────┤ │13 │蜂電影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2片 │ │ │ │司 │ │ ├──┼─────────┼────────────┼─────────┤ │14 │曹格-supersunshine│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5片 │ ├──┼─────────┼────────────┼─────────┤ │15 │吳克群-為你寫詩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7片 │ ├──┼─────────┼────────────┼─────────┤ │16 │張棟樑-from now on│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6片 │ ├──┼─────────┼────────────┼─────────┤ │17 │超級星光寶典2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7片 │ ├──┼─────────┼────────────┼─────────┤ │18 │張信哲-逃生 │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5片 │ ├──┼─────────┼────────────┼─────────┤ │19 │戴愛玲-天使之翼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5片 │ │ │ │限公司 │ │ ├──┼─────────┼────────────┼─────────┤ │20 │嘜啊喜與新朋友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4片 │ ├──┼─────────┼────────────┼─────────┤ │21 │華語大歌排行榜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2片 │ ├──┼─────────┼────────────┼─────────┤ │22 │星光2班-你們是我的│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4片 │ │ │星光 │ │ │ ├──┼─────────┼────────────┼─────────┤ │23 │鬥牛要不要-最近還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2片 │ │ │好嗎 │ │ │ ├──┼─────────┼────────────┼─────────┤ │24 │許茹芸-北緯66度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4片 │ ├──┼─────────┼────────────┼─────────┤ │25 │盧學睿-星光第一棒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4片 │ │ │ │限公司 │ │ ├──┼─────────┼────────────┼─────────┤ │26 │李聖傑-收放自如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9片 │ ├──┼─────────┼────────────┼─────────┤ │27 │棒棒堂-那裡怕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2片 │ ├──┼─────────┼────────────┼─────────┤ │28 │小宇-同學就是我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3片 │ ├──┼─────────┼────────────┼─────────┤ │29 │光良-不會分離 │種子音樂有限公司 │4片 │ ├──┼─────────┼────────────┼─────────┤ │30 │國語金曲龍虎榜-為 │同上 │5片 │ │ │你寫詩 │ │ │ ├──┼─────────┼────────────┼─────────┤ │31 │張宇-新哥┼精選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5片 │ ├──┼─────────┼────────────┼─────────┤ │32 │張懸-親愛的我還不 │新力博德曼音樂娛樂股份有│1片 │ │ │知道 │限公司 │ │ ├──┼─────────┼────────────┼─────────┤ │33 │周渝民-我不是F4 │同上 │1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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