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5 號97年度基簡附民字第8 號原 告 楊宗翰 國民 原 告 丙○○ 國民 被 告 庚○○ 國民 上列當事人因97年度易字第338 號(原97年基簡字第14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楊宗翰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2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其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原告丙○○起訴請求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85萬9 千5 百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其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其均主張:甲○○因懷疑原告楊宗翰與原告丙○○有染,遂委由「鴻海徵信社」進行蒐證。「鴻海徵信社」以其總經理即被告庚○○、經理丁○○、員工己○○、戊○○及「大愛徵信社」支援之員工乙○○,進行此項徵信之任務。95年11月17日晚間10時許,彼等發現原告楊宗翰和丙○○二人相偕投宿於台北縣貢寮鄉○○街4之1號大東旅社202 室,即由丁○○出面佯裝住宿而承租隔壁房間201 室;同晚11時許,彼等先向台北縣政府警察局福隆派出所備案後,翌(18)日凌晨零時10分許,當警察只到達該旅社一樓櫃台,甲○○因擔心警察到場敲門時,原告二人可能有時間穿好衣服,遂要求先行破門入內蒐證。被告庚○○與王佩丞、丁○○、己○○、戊○○及乙○○共同基於犯意之聯絡,由戊○○猛力將門撞開,無故侵入該房間,業經檢察官依刑法第306條第1項,對之提起公訴。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 條之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庚○○賠償上開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云云。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法律規定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情形 經查:被告庚○○被訴侵入住宅部分,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 志 祥 法 官 陳 伯 厚 法 官 邰 婉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 月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