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29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其於97年7月14 日到案執行時,因其尚須開刀而當場向執行檢察官申請暫緩2 個月執行,經執行檢察官訊問後,當場諭知被告甲○○應於97年9月15日上午10 時到案執行,並交付執行傳票交予被告簽收,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02、1907號97年7月14 日訊問筆錄乙份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而被告經查亦無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執行案件資料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