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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29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由其本人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83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而其於97年7月14 日到案執行時,因其尚須開刀而當場向執行檢察官申請暫緩2 個月執行,經執行檢察官訊問後,當場諭知被告甲○○應於97年9月15日上午10 時到案執行,並交付執行傳票交予被告簽收,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602、1907號97年7月14 日訊問筆錄乙份及送達回證在卷可憑,而被告經查亦無在監在押,亦有被告執行案件資料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2 項、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靜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9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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