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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被告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261 號、第39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 月1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該判決於97年8 月14日確定。查其並無在監在押,而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順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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