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3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2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 元,被告於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在案。茲因被告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23日以97年度訴字第261 號、第39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其不服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7 月16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87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該判決於97年8 月14日確定。查其並無在監在押,而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