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85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97年度執聲字第15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意旨,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伯厚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已減刑 │ │ │ │) │ ├────────┼──────────┼──────────┤ │犯 罪 日 期│96年4月26日 │96年4月2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 │年 度 案 號│年度偵字第2516號 │年度毒偵字第1719號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 號│96年度基簡字第937號 │96年度易字第492號 │ │事├──────┼──────────┼──────────┤ │實│ 判 決 日 期│96年8月20日(聲請書 │96年11月30日 │ │審│ │誤載為96年7月10日) │ │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 號│96年度基簡字第937號 │96年度易字第492號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96年9月19日 │97年3月6日 │ ├─┴──────┼──────────┼──────────┤ │備 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第│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2307號 │86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