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7年度執聲字第4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法條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之所示,且均判決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屬實。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曾否與他罪合併定│ 否 │ 否 ││其應執行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6年10月8 日 │ 97年2 月14日 │├────────┼─────────────────────┼─────────────────────┤│偵查 (自訴)機關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毒偵字第3004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毒偵字第770 號 ││年度及其案號 │ │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76號 │ 97年度訴字第697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97年2 月29日 │ 97年5 月30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76號 │ 97年度訴字第697 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7年4 月7 日 │ 97年6 月23日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1816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字第21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