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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皓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暨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96年7 月16日施行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中編號二、三部分業經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其所犯竊盜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編號二、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聲請書贅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5條)。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 條第1 項所謂「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六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參照)。本件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後,受刑人不服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受刑人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經命補正而未補正為由,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確定,則臺灣高等法院並非「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故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並無不合,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鏡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一           │           二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 年6 月(已減為│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 罪 日 期  │95.12.07                │95.09.07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20│台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年 度 及 案 號  │號                      │2945號                  │
├───┬──────┼────────────┼────────────┤
│      │ 法    院  │基隆地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361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6.27                │96.08.30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台北地院                │
│確  定├──────┼────────────┼────────────┤
│      │ 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第2215號    │95年度訴字第1925號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11.30                │96.10.18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是                      │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減刑後有期徒刑1月15日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號│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6607│
│                    │                        │號                      │
└──────────┴────────────┴────────────┘
┌──────────┬────────────┬────────────┐
│   編          號   │           三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2 月(已減為│                        │
│(保安處分/禠奪公權)│有期徒刑7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09.07                │                        │
│  年    月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台北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  │                        │
│ 年 度 及 案 號  │2945 號                 │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
│最  後├──────┼────────────┼────────────┤
│      │ 案    號  │96年度上訴字第1761號    │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96.08.30                │                        │
├───┼──────┼────────────┼────────────┤
│      │ 法    院  │台北地院                │                        │
│確  定├──────┼────────────┼────────────┤
│      │ 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1925號      │                        │
│判  決├──────┼────────────┼────────────┤
│      │ 判決確定 │96.10.18                │                        │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                        │
│                    │                        │                        │
├──────────┼────────────┼────────────┤
│  合於 96 年罪犯   │是                      │                        │
│   減  刑 條 例  │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                        │
├──────────┼────────────┼────────────┤
│  備     註   │台北地檢96年度執字第6607│                        │
│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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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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