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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應執行刑(97年聲減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附表編號2、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 所列日期,犯傷害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 月24日以前,且非為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 年6 月有期徒刑之案件,合於減刑條件。而其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係屬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第4款、第15款所列之不得減刑之罪,該部分不得減刑。

二、按依本條例有應減刑之罪與不應減刑之罪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 條、第4 條、第6 條至第8 條及第10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本條例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是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2、3與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後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本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第42條第3 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1                │2                │3                │
├───────┼─────────┼─────────┼─────────┤
│罪名          │傷害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傷害              │
│              │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有期徒刑3年6月    │
│              │                  │新臺幣50000元     │                  │
├───────┼─────────┼─────────┼─────────┤
│犯罪日期      │92.03.23          │93.03.20          │93.03.20          │
├───────┼─────────┼─────────┼─────────┤
│偵查 (自訴)機 │基隆地檢92年度調偵│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基隆地檢93年度偵字│
│關年度案號    │字第49號          │第4404號          │第4404號          │
├──┬────┼─────────┼─────────┼─────────┤
│最後│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
│事實│        │                  │                  │                  │
│審  ├────┼─────────┼─────────┼─────────┤
│    │案    號│92年度易字第238號 │94年度訴字第881號 │96年度上更㈠字第  │
│    │        │                  │                  │212號             │
│    ├────┼─────────┼─────────┼─────────┤
│    │判決日期│92.11.28          │95.08.14          │97.01.15          │
├──┼────┼─────────┼─────────┼─────────┤
│確定│法    院│基隆地方法院      │基隆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判決├────┼─────────┼─────────┼─────────┤
│    │案    號│92年度易字第238號 │94年度訴字第88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2207│
│    │        │                  │                  │號                │
│    ├────┼─────────┼─────────┼─────────┤
│    │判    決│93.03.24          │95.10.13          │97.05.29          │
│    │確定日期│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  │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刑法第277條第1項、│
│              │                  │管制條例第11條第4 │第2項             │
│              │                  │項                │                  │
├───────┼─────────┼─────────┼─────────┤
│合於中華民國96│是                │否                │否                │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3月       │                  │                  │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褫奪公權期間  │                  │                  │                  │
├───────┼─────────┼─────────┼─────────┤
│備註          │基隆地檢93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
│              │第536號           │第58號(96執緝166 │第1662號          │
│              │                  │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3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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