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另案在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所為之97年度訴字第159 號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壹頁第柒行之「第2033號」應更正為「第2003號」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查本案原判決之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皓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