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19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 現於台灣基隆監獄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下午4時整許,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韓慧中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壹貳柒公克)併同難以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於民國96年3 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釋放出所。又因妨害自由罪,經同法院以93年度少連訴字第20號判
刑事第四庭書記官 王月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4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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