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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3號

業務過失致死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齊潔王慧惠周霙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3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俊睿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量刑協商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量刑協商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周霙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3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業務過失致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