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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簡字第108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院審酌被告甲○○之犯罪動機、施用毒品係戕害自己身心之行為,所生危害非鉅,暨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姵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佩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1461號
  被   告 甲○○ 男 2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85巷9號2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詐欺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61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94年10月26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裁定送觀察、勒
    戒,於96年11月12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釋放出所。詎猶不知
    戒除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7 月11日凌
    晨0 時許,在基隆市中山區○○○路友人家中,以燒烤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98年7月16日,為本
    署觀護人通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
(一)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98年7 月29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
    證明被告於98年7 月16日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
(二)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
    :
    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6年11
    月12日釋放出所,足認被告5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
(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
    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1紙:
    證明送驗尿液確為被告親自排放。
(四)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伊於上揭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另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可參,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
    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龔書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慧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簡字第1088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