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8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即被告
甲○○

          (現在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所載內容無訛。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王慧惠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  │以 下 空 白│├──────┼─────────────┼─────────────┼─────────────┤│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 元折算1 日 │ 幣1,000 元折算1 日 │ │├──────┼─────────────┼─────────────┼─────────────┤│曾否與他罪合│ 否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8年7 月7 日 │ 98年8 月21日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8年度毒偵字第1487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1786號 │ ││案號 │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最 後│ 案 │ │ │ ││ │ │ 98年基簡字第1243號 │ 98年基簡字第1363號 │ ││ │ 號 │ │ │ ││事實審├──┼─────────────┼─────────────┼─────────────┤│ │ 判 │ │ │ ││ │ 決 │ 98年10月9 日 │ 98年10月30日 │ ││ │ 日 │ │ │ ││ │ 期 │ │ │ │├───┼──┼─────────────┼─────────────┼─────────────┤│ │ 法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確 定├──┼─────────────┼─────────────┼─────────────┤│ │ 案 │ │ │ ││ │ │ 98年基簡字第1243號 │ 98年基簡字第1363號 │ ││ │ 號 │ │ │ ││判 決├──┼─────────────┼─────────────┼─────────────┤│ │ 確 │ │ │ ││ │ 定 │ 98年11月19日 │ 98年11月30日 │ ││ │ 日 │ │ │ ││ │ 期 │ │ │ │├───┴──┼─────────────┼─────────────┼─────────────┤│備 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488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633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一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5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