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4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林月雪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8年度偵字第2797、2947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於民國98年7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應自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