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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交簡字第210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基交簡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速偵字第19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之公共危險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在道路上行駛,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具有高度危險性,仍執意酒後駕車,既漠視自身安危,亦枉顧公眾安全,復為警依法施測所得之酒精濃度值高達0.91mg/L,暨其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劉珍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速偵字第199號
  被   告 乙○○ 男 4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區○○路421巷5之4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明知服用酒類過量會導致反應遲鈍、注意力減低之結
    果,此時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上,肇事之機率及
    危險性均遠較正常人為高,仍於民國98年4月3日17時許,在
    基隆市○○區○○街198巷任職之公司內飲用茅台酒1大杯,
    其後已呈反應遲緩、注意能力減低而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狀態,猶於同日晚間駕駛車牌號碼K5-5490號自小客
    車上路往八堵方向行駛欲返家,在同市○○路503號前對向
    車道為警攔檢,經測試乙○○呼氣中酒精含量為每公升0.91
    毫克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乙○○之自白,(二)酒精呼氣測試紀錄
    1紙,(三)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坦
    承犯行,態度良好,請併予審酌。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檢 察 官    甲  ○  ○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交簡字第21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