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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1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8年度執聲字第9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3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3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2 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 月14日 │ 98年4 月15日 │ 98年4 月29日 │├───────┼───────────────┼───────────────┼───────────────┤│偵 查(自 訴)│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57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780號 │ 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512號 │ 98年度訴字第643號 │ 98年度易字第376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8年4 月30日 │ 98年6 月30日 │ 98年8 月11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512號 │ 98年度訴字第643號 │ 98年度易字第376號 ││決├─────┼───────────────┼───────────────┼───────────────┤│ │確 定日 期│ 98年6 月6 日 │ 98年8 月3 日 │ 98年9 月14日 │├─┴─────┼───────────────┼───────────────┼───────────────┤│ 附 註 │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047號(編│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2636號(編│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05號(編││ │號1 至3 數罪併罰)。 │號1 至3 數罪併罰)。 │號1 至3 數罪併罰)。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簡羽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16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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