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2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贓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先後所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之加重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有第一級毒品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且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 條規定,聲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9 條,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桂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贓物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
├────────┼────────┼────────┼────────┤
│ 犯  罪  日  期 │   93.4.11      │    92.12.27    │92年2、3月間某日│
│                │                │                │起至93年6月30日 │
│                │                │                │早上止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93年度偵│基隆地檢93年度偵│基隆地檢93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578號      │字第75號        │偵字第2144號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最  後│案    號│93年度簡字第351 │93年度訴字第49號│93年度訴字第806 │
│      │        │號              │                │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3.11.10    │    93.2.23     │    93.12.29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基隆地院    │    基隆地院    │
│      ├────┼────────┼────────┼────────┤
│      │案    號│98年度簡字第351 │93年度訴字第49號│93年度訴字第806 │
│確  定│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    93.12.6     │    93.4.1      │    94.1.31     │
│      │確定日期│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1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                │第2款           │第10條第1項     │
├────────┼────────┼────────┼────────┤
│合於96年犯罪減刑│       是       │       是       │       是       │
│條列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5月  │有期徒刑4.5月   │
│或罰金金額或褫奪│                │                │                │
│公權期間        │                │                │                │
├────────┼────────┼────────┼────────┤
│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基隆地檢93年度執│基隆地檢94年度執│
│備            註│助字第19號 (士林│字第510號       │字第371號       │
│                │地檢94執256)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