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7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2月14日死亡,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 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