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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4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鄭景文陳賢德陳姵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4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林月雪 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98年度偵字第2797、2947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前於民國98年7月1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應自98年10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54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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