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培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事由,亦即其有逃亡之事實及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8年9月24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11月23日),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