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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齊潔周霙蘭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培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捌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4日,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之事由,亦即其有逃亡之事實及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執行羈押在案,並於98年9月24日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以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屆滿日期:98年11月23日),前述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俱仍存在,爰裁定自98年11月2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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