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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羅貞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6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9年9 月13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56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9 月13日,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丙字第474 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稽,則被告之羈押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虹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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