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7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99年9 月13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31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以98年度基簡字第156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已在臺灣基隆監獄受前開徒刑之執行,刑期起算日期為99年9 月13日,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丙字第474 號執行指揮書1 件在卷可稽,則被告之羈押原因顯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