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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8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3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2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1 │ 2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 │ 有期徒刑2 月 │├───────┼──────────────┼──────────────┤│犯 罪 日 期│ 98年10月26日 │ 98年10月24、25日某時 │├───────┼──────────────┼──────────────┤│偵 查(自 訴)│基隆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2015號│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51號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後├─────┼──────────────┼──────────────┤│事│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618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136號 ││實├─────┼──────────────┼──────────────┤│審│判 決日 期│ 98年12月28日 │ 99年2 月26日 │├─┼─────┼──────────────┼──────────────┤│確│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定├─────┼──────────────┼──────────────┤│判│案 號│ 98年度基簡字第1618號 │ 99年度基簡字第136號 ││決├─────┼──────────────┼──────────────┤│ │確 定日 期│ 99年2 月6 日 │ 99年3 月29日 │├─┴─────┼──────────────┼──────────────┤│ 附 註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467號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02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婷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28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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