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4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4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即被告
-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鈞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0000 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8刑保工字第49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46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30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其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被告均未到署接受執行,又被告於本院裁定時,亦未在監、所執行或羈押,足認聲請人已依法通知被告;另聲請人依法通知具保人乙○○之地址,確為具保人之戶籍址,復核與具保人在保證金收據上記載之住址相同,且聲請人向該址送達執行通知,以供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業經合法寄存送達,堪認聲請人已將被告應到案執行之通知合法送達於具保人等情,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送達證書影本、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影本、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附於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執行卷及本院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匿無疑,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等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