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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86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及3 、4 所示各罪,均係分別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王惠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日     │98年12月25日    │99年3月23或24日 │99年4月10日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8號      │偵字第327號     │偵字第754號     │偵字第97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16號           │357號           │797號           │98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2月12日     │99年3月25日     │99年5月31日     │99年7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16號           │357號           │797號           │980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3月22日     │99年5月3日      │99年7月5日      │99年8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772號       │字第1065號      │字第1758號      │字第220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6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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