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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05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邰婉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字第105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2日所為之99年度基簡字第1057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被告年籍欄所載「民國59年3 月21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9年3 月22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繕或脫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文可憑。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情形,惟不影響判決之本旨,應更正其記載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王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字第1057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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