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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周霙蘭何怡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6號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99年度基簡字第697 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審判長齊 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何怡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簡附民字第26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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