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3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436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調偵字第177、180號、98年度偵字第5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乙○○對於被告甲○○提出告訴,告訴人甲○○對於被告乙○○提出告訴,兩人互提告訴,公訴人認被告等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本案被告二人達成和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見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