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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7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劉桂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77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8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98年4 月29日廢止前)、第2 條(95年7 月1 日廢止前),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3.04.14~      │97.09.23        │                │
│                │93.04.21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99號      │字第677號       │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基隆地院    │                │
│      ├────┼────────┼────────┼────────┤
│最  後│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                │
│      │        │2241號          │675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97.09.30    │    98.06.16    │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基隆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  │98年度基簡字第  │                │
│      │        │4333號          │675號           │                │
│      │        │(不合程式)    │                │                │
│判  決├────┼────────┼────────┼────────┤
│      │判    決│   99.07.08     │   98.07.13     │                │
│      │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                │
│備            註│字第1847號      │字第2453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77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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