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6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3 、4 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及3 、4 所示各罪,均係分別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邰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4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3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有期徒刑4 月,如│ │ │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易科罰金,以新台│ │ │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1月1日 │98年12月25日 │99年3月23或24日 │99年4月10日 │ ├────────┼────────┼────────┼────────┼────────┤ │ 偵 查 機 關 │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基隆地檢99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8號 │偵字第327號 │偵字第754號 │偵字第973號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 │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16號 │357號 │797號 │98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9年2月12日 │99年3月25日 │99年5月31日 │99年7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確 定│案 號│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99年度基簡字第 │ │ │ │116號 │357號 │797號 │980號 │ │判 決├────┼────────┼────────┼────────┼────────┤ │ │判 決│99年3月22日 │99年5月3日 │99年7月5日 │99年8月9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是 │ │之 案 件│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基隆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772號 │字第1065號 │字第1758號 │字第220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