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許容禎
- 上訴人
- 廖世志
- 被上訴人
- 李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 年7 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