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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號

原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李靜怡
被告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係依兩造簽訂之展業代表聘約書第5 條所約定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執行,惟依系爭展業代表聘約書第6條約定,雙方同意因本聘約所生之糾紛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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