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黃永定
- 法定代理人陳志鴻、許中美
- 上訴人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人、益力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上 訴 人 益力營造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許中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薏菁間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8,532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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