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9號
- 原告
- 佳大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大和
- 訴訟代理人
- 許峻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德律師
- 被告
- 鄭添財
- 被告
- 劉成水
- 被告
- 劉玉英
- 被告
- 劉德仁
- 被告
- 劉琥珀
- 被告
- 劉素月
- 被告
- 劉祖明
- 被告
- 劉文俊
- 被告
- 劉淑貞
- 被告
- 兼共 同
- 訴訟代理人
- 劉寬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玉潔
劉湘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6日所為之補充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十日」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