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 上訴人
- 陳愛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1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1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