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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訴人
陳愛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0年度訴字第310號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屬非因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