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百福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風(原名黃泓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育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7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及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和上訴理由;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前段、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和第4 款、第1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一份,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6 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