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 陸和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欣全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家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 4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陸萬叁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叁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