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0號
- 原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 訴訟代理人
- 李靜怡
- 被告
-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係依兩造簽訂之展業代表聘約書第5 條所約定之業務人員管理規定執行,惟依系爭展業代表聘約書第6條約定,雙方同意因本聘約所生之糾紛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自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