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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永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上訴人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上訴人
益力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許中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薏菁間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8,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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