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
- 上訴人
- 龍雲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鴻
- 上訴人
- 益力營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許中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薏菁間100年度重訴字第55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2,00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08,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